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委员会CCCGA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委员会定名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委员会”,英文名为“Course Committee of China Golf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CGA”。
第二条性质
本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旨在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交流,提高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高尔夫运动在中国的发展,是由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委员会。
第三条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积极倡导和推动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事业在国内的提高与发展,促进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与国内外高尔夫球场及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相关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增进与这些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友谊;
(四)开展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相关从业者的培训、资格认证、等级评定和职业评优工作,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及各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进行高尔夫球赛事的球场准备工作;
(五)发挥本委员会的社会协调和咨询服务功能,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及其相关产业的协调、咨询和服务工作,繁荣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产业,促进国内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产业的科学发展;
(六)在高尔夫球场经营管理领域举荐和认定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高尔夫球场的经营管理领域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本委员会接受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能
第五条本委员会职能
(一)普及和提高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的技术和水平;
(二)研究、审议、制定和监督执行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的相关标准或规程;
(三)建立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机构和机制,并对其进行培训、资格认证和等级评定;
(四)对在中国境内开展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和球场养护等会员单位进行专业资质认证、评级;对加入本委员会的高尔夫俱乐部进行技术咨询、环境监测和各类评比;对相关的高尔夫供应产品进行公正、科学的评判及推荐;
(五)指导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对新建、改建的高尔夫球场场地状况的咨询,根据相关标准或规程进行评价和认证;
(2)建立可开展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公正且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室和工作室;
(3)开展国内外有关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编辑相关技术材料、信息和出版物;
(4)组织和举办国内和国际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的相关活动;
(5)组织和协调针对中国高尔夫球场规划设计、球场建造、球场养护和球场经营管理等问题所开展的各种研究工作;
(六)筹措、管理和合理使用基于本委员会宗旨而设立的研究基金。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会员形式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个人会员包括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会员: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实际工作经历,并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个人;
理事: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专科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等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并积极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个人;
常务理事:在理事的基础上,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贡献的个人;
会员单位:拥护本委员会章程,高尔夫俱乐部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专业院校;
理事单位:拥护本委员会章程,在高尔夫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或知名度较高的高尔夫俱乐部或相关企事业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在理事单位的基础上,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排列前茅,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为中国高尔夫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表,理事提交入会推荐表,常务理事由委员会从理事名单中直接推荐选举;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委员会审批,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备案;
(三)由委员会颁发相应证书。
第九条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委员会资讯;
(三)获得本委员会优惠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承接本委员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评级、评优等活动;
(六)每期获赠会刊1份;
(七)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受会务费的相应优惠;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单位可在本单位推荐1人作为本委员会的会员;
(二)理事单位可在本单位推举1人作为本委员会的理事;
(三)常务理事单位可在本单位推举1人作为本委员会的常务理事;
(四)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除具有个人会员所有权利外,视其业务范围,优先参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委员会的相关标准或规程的起草工作;
(五)有权参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委员会举办的评选评定及其相关活动;
(六)优先获得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场地委员会的宣传权和推广权,优先获得场地委员会指定宣传礼品的冠名权和赞助权;
(七)在本委员会主办的会刊和网站等宣传品上长期刊登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名称及其相关信息,在本委员会主办的会刊和网站刊登宣传只收取服务成本;
(八)可获得本委员会主要战略合作伙伴的相应优惠服务或优惠价格;
(九)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可定期分别获赠2份、5份和10份会刊或其他技术资料;
(十)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可申请免费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不同级别和类型的专业技术服务或信息咨询服务1-3项(包括综合环境评价、水质检测评价、场地质量综合评价、球场土壤综合测定和配方施肥、球场综合管理状况评价、技术产品开发科研服务、现场教育培训课程、设计规划建造咨询等不同类别的专业服务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情况选择(会员单位1项、理事单位1-2项、常务理事单位1-3项)。
(十一)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属人员每年可申请免费选派1-3名人员参加本委员会主办的不同级别的运营管理和场地管理专业技术集中培训系列课程服务(会员单位1人、理事单位1-2人、常务理事单位1-3人)。
第十一条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每年需为会刊提供至少1篇稿件;
(五)会员费300元/年,理事费600元/年,常务理事费900元/年,四年一次交清,在申请入会获准3个月内尚未交纳会费者,或欠交会费超过3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或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六)如有联系方式变动应及时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若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直至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每年需为会刊提供至少1篇高水平稿件;
(五)会费:会员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可选择2年一交或4年一交,在申请入会获准后3个月内未交纳会费者,或欠交会费超过3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或自动放弃相应权益;
(六)如有联系方式和代表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若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直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各1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
第十五条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全权负责委员会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委员会会议,部署委员会各项工作,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及提请批准事项。
第十六条副主任负责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报告。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国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奖惩;
(五)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本委员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员单位代表人、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并授权其开展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协调、联络委员会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个人和单位,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筹备委员会工作会议,处理技术资料及文件管理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3名,专职秘书若干名。秘书处挂靠在北京林业大学高尔夫教育与研究中心。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表决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可获通过,到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和单位的会费;
(二)咨询与信息服务费;
(三)个人和单位捐赠;
(四)各种基金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各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相关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全体委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行政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委托挂靠单位北京林业大学高尔夫教育与研究中心管理本委员会的财务,按照北京林业大学财务部的相关规定监管本委员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专项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理事会汇报。本委员会委托挂靠单位北京林业大学高尔夫教育与研究中心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订相关协议,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2008年11月19日经全国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和本委员会。